《上饒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www.sucaicoo.com 發布時間:2022-09-02 16:39 文章來源: 上饒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上饒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現將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將修改意見、建議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信件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郵寄地址:上饒市行政中心C區4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334000

電子郵箱:srsrdfgw@126.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2年10月8日

上饒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9月2日

附件:《上饒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上饒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二次審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燃氣經營與使用

  燃氣安全保障

法律責任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燃氣經營與使用,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安全保障等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碼頭裝卸,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立法原則】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理部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安全宣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燃氣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燃氣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燃氣安全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能力。

燃氣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燃氣經營與使用

第七條燃氣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并備案。

第八條燃氣工程建設】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新建住宅區、需改造的老舊小區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燃氣管道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

第九條一般經營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向用戶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務,在服務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電話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第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規定】管道燃氣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用戶需求,制定并實施中長期發展計劃;

(二)建立并及時更新地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每年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報送燃氣管網設施現狀圖;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

(四)氣源緊張時,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

(五)檢修燃氣設施或者進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事先通知用戶;

(六)工作人員入戶檢修、檢查、抄表,佩戴統一的標志,文明作業;

(七)公布管道燃氣報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供氣區域內符合報裝、改裝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用氣申請;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瓶裝燃氣經營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氣瓶管理臺賬制度,對自有氣瓶設置權屬標記并按照規定標明專用的識別標識,實行溯源管理;

(二)做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充裝,充裝重量符合規定的標準,并做好充裝和檢查記錄;

(三)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并按照有關規定回收廢舊氣瓶;

(四)加強對送氣服務人員的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送氣車輛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要求;

(六)不得為報廢、改裝、超期限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檢驗后使用未抽取真空的氣瓶充裝燃氣;

(七)不得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

(八)不得在庫房內居住、堆放其他物品、使用明火;

(九)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防火防爆規定的供電線路和電器設備;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車用燃氣經營規定】車用燃氣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并定期檢驗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二)車載儲氣瓶組拖車或者槽車在劃定的區域內停放;

(三)加氣前,提示駕駛員熄滅發動機,告知駕駛員和乘客到候車區等候;

(四)加氣前檢查汽車儲氣瓶、車載儲氣瓶組以及裝置狀況;

(五)未經許可不得充裝車用氣瓶以外的其他裝置;

(六)不得充裝無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與使用登記信息不一致的車用氣瓶;

(七)不得在有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危險情況下加氣或者卸氣;

(八)站內車載儲氣瓶組拖車儲氣設施的容積、槽車儲罐的單罐容積,及其總容積均不得超過核定的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停氣及恢復供氣】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或者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需要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通過電視、網絡、電話等媒介及時通知用戶,并報告燃氣主管部門;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燃氣用戶。

第十四條燃氣價格】燃氣經營者應當依照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燃氣價格。

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制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根據購銷成本合理確定燃氣銷售價格,不得串通漲價、變相漲價、哄抬價格或者實施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開戶條件】管道燃氣經營者受理非居民用戶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用氣場所、燃氣設施、用氣設備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管道燃氣經營者不得同意其開戶申請。

第十六條燃氣用戶遵守規定】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調壓器和連接管;

(二)配合燃氣經營者進行安全檢查;

(三)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及時向燃氣經營者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四)初裝、改裝管道燃氣的,未經燃氣經營者同意不得自行開通點火;

(五)不得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

(六)不得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管道燃氣設施;

(七)不得使用與燃氣氣源不相適配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調壓器和連接管;

(八)不得實施影響燃氣計量裝置正常使用的行為;

(九)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十)燃氣連接管不得有接口、穿墻過屋或者長度超過二米;

(十一)不得在安裝燃氣計量裝置、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辦公,或者在燃氣設施的專用房間內使用明火;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安全用氣的規定。

第十七條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非居民用戶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鼓勵居民用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第十八條安全責任劃分】管道燃氣居民用戶的表前閥前(含表前閥)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表前閥后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由居民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中壓管道供氣非居民用戶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含支線閥門)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支線閥門以后(含調壓室、調壓器)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由非居民用戶負責維護、更新。低壓管道供氣非居民用戶的圍墻或者建筑物以內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由非居民用戶負責維護、更新。非居民用戶與燃氣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燃氣供求狀況監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發現供求狀況嚴重失衡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燃氣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燃氣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對燃氣經營者有關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下列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負有燃氣管理職責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燃氣事故調查。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及檢驗環節的安全監管,依法實施氣瓶充裝許可;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燃氣器具的行為;推動充裝單位建設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確保充裝人員以及氣瓶檢驗情況等信息清晰可追溯。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從事燃氣運輸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車輛、船舶的監管,按職責對燃氣經道路、水路等運輸環節進行管控,依法打擊車輛、船舶非法運輸燃氣的行為。

(四)公安機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單位內部安全防范措施和開展燃氣安全整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五)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氣設施項目核準工作,牽頭協調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和調整燃氣價格政策,發布重大價格信息。

(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民爆、軍工、民機、民船等行業的用氣監管,督促加強用氣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保障燃氣用地工作,統籌燃氣建設場(站)的規劃、選址工作。

(八)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管、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備案)。

(九)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者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和指揮燃氣火災事故撲救工作,參加其它燃氣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

(十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者安全管理責任】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技術標準和安全管理規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

(二)制定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建立搶險隊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

(五)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六)按照規定設置燃氣設施的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存放和供應燃氣的場所應當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

(七)配備專業人員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八)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經營者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經營者應當為劃定的燃氣設施保護范圍設置統一的安全保護標志。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禁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燃氣安全的行為:

(一)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

(二)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三)不得私自排放氣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氣瓶互相倒灌;

(四)阻撓燃氣經營者的正常燃氣工程施工以及維修、維護作業;

(五)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六)違反技術規范要求拆卸、安裝、改裝燃氣燃燒器具;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燃氣設施使用安全】燃氣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災害、腐蝕損壞嚴重或者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燃氣經營者應當組織安全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維護、更新改造和報廢等措施。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氣管道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書面報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施工燃氣安全保護】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地下燃氣管道線路圖紙和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未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或者燃氣經營者無專業人員現場指導進行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責令停工,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燃氣安全定期檢查】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對非居民用戶進行不少于兩次上門免費安全檢查,對居民用戶不少于一次上門免費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并將檢查結果告知用戶。

因燃氣用戶原因無法進行安全檢查的,應當做好記錄,并與用戶另行約定安全檢查時間。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管道燃氣經營者入戶檢查達兩次以上的,經燃氣經營者書面告知后仍拒絕檢查的,可以采取暫時停止供氣的措施。

燃氣用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燃氣經營者做好燃氣入戶安全檢查工作。

發現安全隱患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用戶并督促其進行整改。燃氣用戶不及時進行整改或者拒絕整改,發生燃氣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燃氣安全應急預案、應急指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分級處置燃氣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整合信息資源,開展風險分析、評估和預測,對燃氣安全事故做到及時報告、及時處置。

第二十九條燃氣安全搶險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妨害燃氣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妨害燃氣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者接到安全隱患報告應當立即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和搶險搶修人員及時到達現場排查鑒定安全隱患、實施不間斷搶險搶修作業,同時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報告。

燃氣經營者執行搶險搶修任務,可以依法拆除妨礙作業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和室內遮擋包裹燃氣管線、設施的裝飾裝修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搶險搶修任務執行結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將依法拆除的有關設施、物品恢復原狀,所產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無法恢復原狀的,由事故責任方負責賠償相應損失。

第三十條重大安全隱患停氣】燃氣經營者發現用戶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可以根據供氣合同采取停止供氣措施,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一)燃氣設施漏氣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煙道未出戶的;

(三)將裝有燃氣管道、設備的房間改為可明火作業以外的其他生活空間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且沒有及時整改到位的情形。

燃氣經營者采取停止供氣措施,有關單位、個人拒絕或者阻撓的,燃氣經營者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并報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協助請求后,應當予以協助。

安全隱患整改到位后,燃氣經營者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恢復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安全執法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燃氣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詢問相關人員,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制作筆錄;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四)扣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的氣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對未建立或者未及時更新地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者未及時更新地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瓶裝燃氣經營者違反規定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自有氣瓶不按照規定標明專用的識別標識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瓶一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為報廢、改裝、超期限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檢驗后使用未抽取真空的氣瓶充裝燃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報廢、改裝、檢驗不合格的氣瓶予以沒收;對超期限未經檢驗的氣瓶,責令限期檢驗,逾期不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予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對車用燃氣經營者違反規定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燃氣用戶違反使用規定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條對燃氣經營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私自排放氣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氣瓶互相倒灌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私自排放氣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氣瓶互相倒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氣管道未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氣管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施工燃氣安全規定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條問責條款】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一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責任編輯:黃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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